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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家致富走捷径 以身试法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6-03 09:53:58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谭林 张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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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6月3日讯(通讯员 谭林 张玉英)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的责任和义务。闽楠,俗称楠木,是我国二级重点保护珍稀渐危树种,未经合法行政许可不得采伐。然而,熊某某等八人非法采伐并销售闽楠达26株。


近期,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熊某某、谷某某等八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熊某某本是乡下一名普通农民,家境贫寒,平常靠收购一点树兜贩卖补贴家用。2014年3月左右,他结识了收购树兜的李某甲,从李某甲处得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当地俗称“竹叶楠”)非常值钱,两人一拍即合,为快速发财而打起了闽楠的主意,于是,熊某某要求李某甲帮助寻找树源。熊某某在陆续认识了李某乙、谷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贾某某、谷某乙之后,集体进行了组织分工,熊某某负责组织协调、销售和分赃,由李某甲寻找树源并和刘某甲两人负责运输,谷某甲、谷某乙、李某乙、刘某乙、贾某某五人负责砍伐和装车。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家住桑植县某乡的熊某某、谷某某等八人为牟取暴利,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桑植县、龙山县境内低价收购闽楠后大肆采伐闽楠并销售。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某等八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26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检察官提醒: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一经发现,将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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