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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怎么收费,值得收藏!!
发布时间:2015-05-10 20:28:46  来源:中国公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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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车服务


一型车:基价280元/次 每增加1公里加收15元


二型车:基价380元/次 每增加1公里加收20元


三型车:基价450元/次 每增加1公里加收22元


四型车:基价500元/次 每增加1公里加收25元


五型车:基价580元/次 每增加1公里加收27元


说明:


1、基价计费公里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超过基价公里数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放空费是指施救车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不需施救收取的费用。


3、拖车的距离:事故车为起拖点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故障车为就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至目的地后,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由双方协商。


4、事故(或故障)车辆不能拖行,需动用其它运输工具转运的,按拖车标准加收20%。


5、在行车(包括救援)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在2小时以内(夜间30分钟),能自行排除故障的,不得拖车收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应予拖走,并按标准收费。


6、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拖车费;31-55吨的车辆,在基价基础上每吨加收20元,超过55吨的车辆,超过部分每吨加收40元。


二、吊车服务


一型车:1000元/车次


二型车:1100元/车次


三型车:1800元/车次


四型车:2200元/车次


五型车:2500元/车次


说明:


1、吊车服务是指在路基内事故(或故障)现场使用吊车吊运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收取的总费用,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吊车按50%收取,拖车按实收龋


三、货物转运服务


转运货物:400元/5吨


转运尸体:400元/具


装卸:80元/吨


说明:


1、货物转运和装卸服务费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散落地上的货物转运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


2、货物转运按每5吨为一车次计算收费,不满5吨的按5吨收取


3、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路基内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收取


4、货物翻倒在路基外,需要捡拾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四、保管服务


一型车:10元/天辆


二型车:15元/天辆


三型车:20元/天辆


四型车:22元/天辆


五型车:25元/天辆


普通货物:10元/天立方米


危化货物:20元/天立方米


说明:


1、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按本表标准收取服务费;空车只收取车辆保管费;存放于社会停车场的按社会停车场标准执行。


2、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由救援单位负责赔偿。


3、事故车辆当天鉴定处理完毕并取走了车辆的,免收保管费。


4、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标准收费。


五、车辆抢修服务


一型车拆补轮胎:130元/条


二型车拆补轮胎:140元/条


三型车拆补轮胎:150元/条


四型车拆补轮胎:160元/条


五型车拆补轮胎:170元/条


拆装轮毂:170元/个


切割车体:250元/车次


说明:


1、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行抢修服务。


2、同时拆补多条轮胎的,从第2条起每条收费50元。


3、其它项目的维修收费标准在当地4S店(或维修店)维修标准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1、车型分类:一型车为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二型车为8-19座客车,2-5吨(含5吨)货车;三型车为20-39座客车,5-10吨(含10吨)货车;四型车为40座及以上客车,10-15吨(含15吨)货车和20英尺集装箱货车,五型车为15吨以上货车和40英尺集装箱货车。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收费车辆的吨位、座位数按全省统一的交通规费核定计算。


2、对确定需要服务,本表未列收费项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收费。


3、普通公路救援服务,按本表所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8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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