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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一男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惩处
发布时间:2017-03-14 17:56:52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向进 陈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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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3月14日讯(通讯员 向进 陈美凤)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胡某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胡某系张家界某物流公司负责人,2010年12月以来,胡某聘请陈某某等四人在该物流公司从事运输、搬运等工作,截至2014年11月,拖欠该四人工资12万多元。陈某某等四人多次向被告人胡某追讨工资,但胡某以没钱或关闭手机等方式逃避支付。经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要求胡某支付陈某某四人工资,胡某在指定期限内仍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


经审理查明,胡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于2016年2月将欠的12万多元工资全部付清,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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