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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法院:约定不明起纷争 法官释法速化解
发布时间:2017-03-01 00:05:16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雷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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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3月1日讯(通讯员 雷清波)2017年2月26日下午6时35分许,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旅游速裁法庭接到一个来自湖北利川游客的电话。“感谢旅游速裁法庭的法官。纠纷的快速处理,让我们不仅见到了武陵源绝妙美伦的风景,也见到了景区法官办案的高效率”


2月25日,星期六上午11:12分,来自湖北利川的游客杨某焦急地在电话中称:“旅行社要收取每人四五百元的索道电梯费用,否则不买票,不能进景区。请求法院帮助。”旅游速裁法庭值班法官电话中安慰情绪激动的游客,“我们十分钟内赶到,法庭会依法尽快处理好的。” 得知游客的具体位置后,值班法官快速联系在家休息的工作人员,三分钟赶到法院准备相关材料,不到十分钟驱车到达游客投诉地点。


11:21分,法官到达现场了解到:2月24日,杨某与张家界某旅行社在市区某酒店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除了约定杨某一行9人在武陵源核心景区二日游的行程、费用等内容外,同时备注“不含索道、电梯、表演等费用”。旅行社导游在市区到武陵源的乘车途中,提出每人需要再交纳索道电梯等费用四百余元。到达吴家峪门票站后,杨某认为,合同中“不含索道、电梯、表演等费用”条款的意思不是约定必须乘坐索道、电梯,观看演出,而是约定:游客选择乘坐索道、电梯,观看演出的话,才能收取该项费用。旅行社强行收费不合理,拒绝交纳。旅行社方认为,其他散拼游客都按约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只有杨某未交,影响整个行程。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协商近三个多小时未果。


11:28分,旅游速裁法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确定争议焦点是“不含索道、电梯、表演等费用”的理解。法官认为:对《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格式合同因有两种以上解释而发生争议,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应作出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因此,法院支持杨某一方的解释,杨某有权选择不需要的消费项目。


11:30分,听了法官的意见后,双方很快达成和解协议。投诉到争执协商解决,仅仅花了1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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