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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交排污罚款--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7-02-20 11:19:40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 覃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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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2月20日讯(通讯员 覃玉奇)2月17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武陵源分局对张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拒不交纳排污超标行为所作出的初次罚款1.7936万元以及按日连续罚款44.8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武陵源法院自“带牙齿”的新环保法实施后审查的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案。收到裁定书后,被执行人表示尽快履行罚款义务。


武陵源是世界自然遗产,为了加强对自然遗产的保护,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9月制定《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对武陵源的自然资源及环境实行最严格的保护,以期能让子孙后代永续利用。可是,个别企业、经营者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时有发生。


2016年6月12日,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武陵源分局例行检查时,发现张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索溪峪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氨氮数据自2016年6月1日至7月26日期间均在6.804至12.017之间,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的排放标准值5,存在超标排放行为。6月17日,武陵源环保分局给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月23日,对该公司决定征收排污费8968元。7月8日,对该公司初次罚款17936元。7月12日,武陵源环保分局暗访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并没有改正,氨氮数据为9,仍然超标。2016年7月26日,武陵源环保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依照初次罚款数额按日连续罚款,计罚日数自2016年6月1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算)至2016年7月12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按日连续罚款共计44.84万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交纳排污费8968元外,拒不交纳罚款。2017年2月10日,武陵源环保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实地查看,并对环保部门在线监测平台上的数据等资料进行了查阅、分析。经审查,张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索溪峪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氨氮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值的事实存在,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武陵源环保分局所作出的初次罚款及拒不改正所作出的按日连续罚款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该两份罚款决定均具备法定强制执行效力。武陵源法院为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宣传新的环境保护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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