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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精准扶贫常识30则
发布时间:2016-08-12 09:59:42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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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精准扶贫常识30则


1.“精准扶贫”重要思想的由来


“精准扶贫”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1月到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的。2014年1月,中央进行了精准扶贫工作顶层设计,推动“精准扶贫”思想落地。2015年6月,总书记在贵州座谈会上强调指出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精准扶贫” 成为“十三五”扶贫开发工作的关键词。 


2.驻村帮扶的由来


1994年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以来,中央和省委作出了开展农村党支部建设和整顿及扶贫开发的部署,简称农村建整扶贫。2005年调整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简称建设扶贫。2013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要求把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作为六项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创新之一,明确建立驻村帮扶工作队制度,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重点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2015年6月30日,市委农村建设扶贫领导小组召开2015年第二次会议,正式将农村建设扶贫工作更名为干部驻村帮扶工作。


3.精准扶贫的“五个一批”、“六个精准”


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六个精准: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第一书记)、脱贫成效精准。


4.属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五类家庭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方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为:以户为单位,贫困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范围: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度贫困的家庭、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5.省里对市州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具体指标


主要由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扶贫资金、日常管理5项指标构成。


6.省里对区县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具体指标


主要由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脱贫攻坚重点工作、扶贫资金、日常管理6项指标构成。


7.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识别标准


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5年低于2855元(2010年不变价为2300元)的农户为贫困户。贫困户必须是以户为单元,家庭主要劳动力在60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较强的脱贫愿望、处于扶贫标准线下的农村居民。


8.贫困户脱贫标准


一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二是达到“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9.贫困村退出的标准


贫困村退出主要按照贫困发生率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两项指标确定,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综合因素。其中,行政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行政村当年集体经济收入4万元以上。


10.贫困县退出的标准


贫困县退出按照贫困发生率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项指标确定,贫困县贫困发生率低于2%,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确定的目标(按照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实现8000元、2020年突破10000元的要求,测算到年份作为验收标准),即可退出。


11.我市贫困现状


我市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村416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89307人,贫困发生率为19.7%。其中2014年脱贫46630人,2015年脱贫58691人,截止2015年底,我市尚有18.4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12.9%。


12.“1332”脱贫攻坚路线图


“1”是指今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1个纲领性文件;“33”是指出台相配套的“五基工程”“阳光三保障”“旅游扶贫”3个行动计划和“三项摘帽”“五基工程”“领导联村”3套任务分解表;“2”是指出台了落实结对帮扶和驻村帮扶(简称2个帮扶)责任的通知和问责办法;以上文件体系共同组成了“1332”脱贫攻坚路线图。


13.我市的脱贫攻坚计划安排


贫困县摘帽计划:武陵源区2016年,永定区、慈利县2018年,桑植县2019年。


贫困村退出计划:到2019年416个贫困村分期分批全部脱贫退出,具体为:2016年退出146个村,2017年退出105个,2018年退出133个,2019年退出32个。


贫困人口脱贫计划:2016年70445人,2017年59148人,2018年45677人,2019年8716人。


14.结对帮扶和驻村帮扶责任落实问责办法内容


问责对象包括区县和乡镇(街道)两级党委政府和市(区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结对帮扶责任人、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三类对象。问责情形共12类。问责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5种方式。


15.扶贫小额信贷


扶贫小额信贷是金融扶贫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全额贴息、免抵押、免担保,专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种政策性贷款,重点用于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贷款额度1-5万元/户,国家最高贴息3年,分为农户分散贷款和分贷统还2种模式。


16.2016年我市小额信贷规模


2016年,我市扶贫小额信贷额度约为2.7亿元,其中桑植县10501万元,慈利县8761万元,永定区6715万元,武陵源区1010万元。省里要求贷款任务必须完成,额度上不封顶。


17.2016年度乡村旅游扶贫政策


省扶贫办、省旅游局《2016年度乡村旅游扶贫实施方案》明确,以大湘西、大湘南贫困地区乡村旅游为重点,积极支持有旅游资源且有成熟景区作为依托的乡村发展旅游扶贫产业,2016年选择30个县实施乡村旅游扶贫示范项目,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我市永定区和慈利县为2016年全省30个旅游扶贫项目县。


18.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两个“60%”投向比例的具体内容


根据湘扶办发〔2015〕30号精神,审批权下放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贫困村的比例不低于60%,投入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比例不低于60%。


19.重点产业扶贫项目


从2014年起,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直接扶持贫困县发展单独的产业项目,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项目由区县自行向省申报,由省直接审批。


20.我市的重点产业扶贫项目分布情况


永定区:七星椒、茅岩莓;武陵源区:辣椒、菜葛、鱼泉贡米、土家织锦;慈利县:茶叶、丛林鸡养殖;桑植县:茶叶。


2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


22.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确认 


经过贫困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5个环节。


23.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的内容 


一是搬迁户安置住房建设。二是水、电、路、气、网等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纳入统筹规划的同步搬迁人口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4.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标准及补助标准


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搬入地在县城及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的,每户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总面积,增加面积部分不享受政策补助。


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平方米(人均25平方米,即2万元/人)。


25.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原有住房宅基地处理


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宅基地由区县政府收回复垦。


26.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27.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中央平均每户补助7500元,省级平均每户补助5000元,区县每户配套不少于2500元(具体以当年下发的配套资金文件为准)。


28.雨露计划主要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是职业教育扶贫补助项目。对象:主要补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的在读学生。标准:2000元/年。二是特困学生扶贫助学补助项目。对象:因贫困面临失学、辍学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标准:2000元/年。三是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扶贫补助项目。对象: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务农劳动力。标准:市级培训120元/人天,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县级培训100元/人天,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


四是就业培训扶贫补助项目。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龄在16-40周岁,具有初中文化,身体健康,有培训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标准:半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助1500元。


29.阳光助学补助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特困学生资助比例按在校学生数的5%纳入,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学生资助比例按在校学生数的15%纳入,在落实现有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人均再补助1000元助学金。考入高等职业院校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低保家庭的大学新生,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入学资助。


3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阳光医疗政策


一是住院免收起付费。二是在县以上(不含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三是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四是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由财政再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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