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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警告:外国渔民入侵中国领海情节严重可
发布时间:2016-08-04 08:31:24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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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7月14日,“2016年三沙海上应急演练”在西沙七连屿附近海域成功举行,这是中国在三沙海域首次举行的多科目综合性海空搜救演练。演练模拟事故发生在西沙七连屿附近海域,货船“北极”轮与“海洋号”渔船发生碰撞造成“海洋号”沉没,7名船员下落不明,“北极”轮船艏起火,船上8名船员面临危险。 经过多方力量的紧急救助,最终落水人员全部被直升机和参与搜救船舶救起,船舶火势被扑灭。(中新社记者 王子谦 摄)


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容解释涵盖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三个领域,8月2日起施行。该解释引起外媒关注。


内容摘要:


第三条、 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路透社2日称,该解释规定,中国管辖海域不仅包括内水、领海,还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其他海域。“ 虽然解释没有直接提及南海,但发布在南海仲裁案后不久。”报道称,解释还提高了中国对涉海非法捕捞的定罪标准,在某些情况下“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路透社称,中国经常拘留来自菲律宾和越南的渔民,中国渔民也常被这两个国家扣押。


“离南海远点,否则你有可能被控诉” ,CNN2日称:“中国对进入南海争议海域的外国人发出明确警告”。有学者认为,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如果菲律宾渔民进入中国认定的领海,有可能被中国海警逮捕。《印度时报》称,中国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旨在让南海仲裁结果失效,并为中国在南海海域的主张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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