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张家界频道9月22日讯(通讯员 田盛)自“湘执利剑2022”专项执行行动开展以来,永定区人民法院持续发力,重点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近日,被告人崔某因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被永定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8月13日,崔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永定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崔某向赵某支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因崔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遂于2020年9月17日向永定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永定区法院执行局受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崔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崔某履行义务。但崔某不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发现其银行账户中还有多笔资金流水,还有多笔资金是在茶楼等场所消费。为此,承办法官依法将崔某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崔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鉴于崔某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永定区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崔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永定区检察院向永定区法院提起起诉。永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有执行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崔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司法权威性,必须得到执行。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借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法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田锐 二审:宁奎 三审:廖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