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米粉、生切面和桶装饮用水的通告》
张食安委发〔2016〕1号
为确保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用油、米粉、生切面和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现就禁止生产经营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米粉、生切面和桶装饮用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从事生产加工食用油、米粉、生切面、桶装饮用水的生产者(传统自制的调味油、猪油、香油等现制现售产品除外)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产品包装和标签标识。不得生产加工、销售无包装无标识和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米粉、生切面和桶装饮用水。
二、所有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无检验报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以及包装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油、米粉、生切面和桶装饮用水。
三、所有餐饮服务者和学校、机关、工地食堂要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无包装无标识的食用油、米粉、生切面和桶装饮用水;不得购进和使用无食品生产许可的食用油、米粉、生切面和桶装饮用水。
四、所有食用油、米粉、生切面和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无包装无标识食用油、米粉、生切面和桶装饮用水的行为,举报电话:12331。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实名举报人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本通告自2016年3月1日起实行。
张家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