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全市近430户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的调查,报经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汇总、审定了2016年度全市分区县全体居民及分城乡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重要数据。经湖南调查总队审核同意,现将我市及分区县2016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予以公布:
数据说明:
1. 2013年以前,我市城乡居民收入统计是城乡分别进行的。城镇居民收入按可支配收入统计,农村居民收入按纯收入统计。2013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市各区县统一计算新口径的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不再计算原口径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数据。
2. 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原城乡居民收入在指标含义、口径范围上有所不同。新的一体化住户调查范围与原方案相比,城镇范围由原来的市区和城关镇扩大到了县以下的建制镇和城乡结合区;打工时间较长的农民工按所在地纳入城镇居民调查范围,也不再计入农村常住人口。
与原方案相比,指标口径也有所变化。例如,新口径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城镇部分增加了从单位获得的实物、免费午餐和居民自有住房折算的租金等项目,同时转移性收入要减去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等转移性支出,只计算净额。此外,居民的房屋拆迁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以及一次性、大额的转移收入不再计入可支配收入。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过去的按户籍人口计算改为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计算。居民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四项构成。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其中:经营净收入=经营性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3.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居民家庭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季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包括居民家庭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国家统计局张家界调查队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