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空气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黄标车所有人将使用年限内的黄标车交售到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注销登记,属于营运车辆的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且离机动车强制报废时间提前一个月以上(含1个月)。
黄标车提前淘汰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上签注的“交售日期”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市、区县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对于市本级的车辆,市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的100%;对于区县辖区的车辆,两区的由市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的60%、区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的40%,两县的由市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的40%,县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的60%。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提前报废淘汰的黄标车,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车辆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财政补贴: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且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的;
(二)未到使用年限的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黄标车淘汰,不享受本办法财政补贴:
(一)非张家界市登记注册的黄标车;
(二)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三)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黄标车;
(四)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黄标车;
(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六)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黄标车;
(七)已享受报废车辆其他补贴资金的黄标车;
(八)没有交售到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的黄标车。
第八条 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包括公车改革中的黄标车)必须全部淘汰(报废),不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张家界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标准如下:
(一)重型货车、大型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中型货车、中型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三)轻、微型货车和小、微型客车、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市环保、公安交警、商务粮食、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补贴资金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受理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张家界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营运黄标车还需出具由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书面委托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复印件);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单位基本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五)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法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身份认定。黄标车所有人携带车辆相关资料由环保部门审核该车辆是否为“黄标车”, 领取《张家界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淘汰认定。商务粮食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淘汰黄标车回收拆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和《张家界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申请表》签字盖章认可。
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核定车辆类型、使用年限、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对已办理注销报废手续的的,审核是否为提前报废、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在《张家界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申请表》签字盖章认可。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出具营运黄标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三)补贴认定。黄标车所有人到服务窗口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环保部门受理后,核实申请材料,审核是否符合补贴范围、补贴金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张家界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申请表》签字盖章认可,并整理成册,每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补贴资料进行复查。
(四)补贴审核。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复审,在《张家界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申请表》签字盖章认可,将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拨付至市环保部门账户。
(五)补贴发放。环保部门在收到拨付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表信息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审核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所有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认定、申请资料审核和补贴资金发放;商务粮食部门负责对淘汰黄标车回收拆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台账,对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进行审核;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核定车辆类型,审核黄标车是否为提前报废,统计黄标车相关信息,办理已报废黄标车的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办理营运黄标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一车一档”方式建立档案保管。
第十五条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发放补贴的,依法进行行政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