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张家界频道

>

银行

>

正文
人民银行解读《存款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5-05-18 19:45:14  来源:中国政府网     
0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存款保险的保费谁来交,按什么标准交?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怎么确定的,偿付限额以上的存款是不是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2015年4月3日,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条例》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保障存款人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就是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在介绍存款保险制度时这样说。


我国银行业是金融业的主体,存款是老百姓的重要金融资产。切实加强对老百姓存款的保护,对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在保费问题上,黄晓龙介绍道,“存款保险的保费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我国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


《条例》推动金融改革


黄晓龙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银行改革发展,提升银行的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在推动金融改革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它是推动金融其他领域改革的一些支持和配套条件。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可以为银行经营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


除此之外,存款保险可以通过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可以提高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能够及时发现风险,使金融机构优胜劣汰,形成一个竞争性、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不会引发存款搬家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存款搬家,黄晓龙从一下几方面对此进行解答。


第一,我们国家目前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银行的拨备覆盖都处于比较好的水平。


第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做的是加法,是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是一个改善和加强,可以进一步提升银行业的稳健性。


第三,现在设定50万元的偿付限额,可以使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得到全额的保护,能够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比如一些大额存款人,实际上跟银行的业务关系比较密切,存款稳定性较强,并且他们风险识别能力较高,不会轻易搬家。


第四,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即使个别机构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用好的银行来收购出问题的银行,这样使存款人的存款,包括正常的业务都能够继续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偿付限额高于国际水平


“确定偿付限额是存款保险制度涉及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黄晓龙说。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考虑到我们国家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且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功能,“我们国家在确定偿付限额的时候,设计了一个比较高的偿付限额,是50万元,大概是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水平。”


超过50万偿付限额不代表没有安全保障


50万元偿付限额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存款账户合并计算,如果这个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最高可以偿付50万元。


50万元之内的款额都可以得到全额偿付。但也不是说50万元以上就没有保障了。黄晓龙这样回答网友的问题,“我国银行业总体来说是稳健的,出现风险的概率是比较低的。即使出现问题,存款保险机构也会采取收购承接等方法,尽量使存款人的存款以及业务得到保障。50万以上可以在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马路平)


要闻

湖南新闻

区县快讯

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