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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借摩托引祸端 赔钱事小命难还 张家界武陵源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两个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7-02-07 10:43:37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陶涛 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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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2月7日讯(通讯员 陶涛 郑伟)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两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车主唐某不仅要承担巨额赔偿,更让三个家庭陷入“泥沼”。


唐某为出行方便购置摩托车一辆并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2015年5月15日,其儿子(未成年)将该摩托车骑至武陵源,又借给他的同学毛某(未成年)驾驶。当日20时许,未成年人毛某驾驶该摩托车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路往喻家嘴方向洞庭木业门前路段时,因驾驶不慎,撞倒一名路人至其死亡,毛某自己也身受重伤,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摩托车所有人唐某、肇事驾驶员毛某(未成年)及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肇事驾驶员毛某也将摩托车主唐某告上法庭,均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院依法判决,唐某共需承担3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所有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车辆所有人尽量不将车辆外借,特别是不能将车借给未成年人。因为,一旦出事,车主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更会给几个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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