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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多折,法律终于还了我们一个公道”
发布时间:2016-05-24 10:21:54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  作者: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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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5月24日讯(通讯员 谭林)“一波多折,法律终于还了我们一个公道,他终于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是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其中一位被害人李总在收到二审终审裁定书时发出的由衷感叹。


2015年4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蔡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为由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0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11月,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6年2月,上诉人蔡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服一审判决向张家界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5月5日,该案经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上诉人蔡某某明知自己的饲料公司无资金实力,隐瞒真相,以某养殖小区项目和虚构的某大厦装修项目为名,利用张发改工贸[2010]11号文件并称该某养殖小区项目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故意夸大其经济实力,先后以饲料公司的名义,与十六个工程队伍签订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利用伪造的《产业项目合作投资入股协议书》与四个装修公司签订某大厦装修项目工程合同,共骗取他人的工程履约金、保证金542万余元,蔡某某在获取工程履约金、保证金后,仅将小部分用于支付工程欠款和农民工工资,大部分款项被其藏匿掌管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不法商业老板为骗取他人财物,虚构重大工程项目,以劳务分包、装修、入股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的履约金和保证金。被害人出于急切想得到分包工程施工的心理,加上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和实际考察能力,最终中了诈骗分子的圈套,等被害人发现自己被骗时已为时已晚。因此,广大群众朋友尤其是从事商业交易的朋友们一定要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凡事都要弄清楚再去行动,避免受他人蛊惑而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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