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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唱夫随搞集资,触犯刑律终被诉
发布时间:2016-05-13 13:16:20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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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张家界站5月13日讯(通讯员 谭林)近期,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印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向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印某某、刘某某、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经依法查明,印某(女)与向某某(男)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以来,印某虚构自己承包工程、参股某典当公司等事实,以投资工程、给典当公司放账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通过出具借条并承诺以支付高额月息的方式非法集资;向某某明知其妻印某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而给其提供银行账户、协助银行转账等帮助,并且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为扩大非法集资面,印某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通过陈某某、印某某、刘某某、甄某四人分别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上更多的人非法集资,四名被告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后全部以高息又转借给印某,赚取差额利息。截至2015年6月,印某共向覃某等56位被害人非法集资数额达6000多万元,印某及其丈夫向某某非法集资后,对一部分集资款进行大肆挥霍、滥用且拒绝交代巨额集资款的去向,致使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给100多名被害人。


桑植县人民法院于5月10、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近50名被害人全程旁听了庭审内容。


控方认为,被告人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帮助印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印某某、刘某某、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六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除主犯印某拒不认罪外,其他五名被告人当庭认罪真诚反省,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并向所有被害人赔礼道歉,对于之前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后悔不已,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法院将择日宣判。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朋友们,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的诱骗,加大对非法集资的辨别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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