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张家界站3月11日讯(通讯员 陶涛 赵丹)日前,张家界市中院民三庭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将车辆贬值损失改判由被上诉人黄某雅承担。此案系该院首次支持交通事故后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2015年2月5日,黄某驾驶小型客车从慈利县城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慈利县江垭镇林场路段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货车时,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相关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委托安徽某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并将黄某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支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慈利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拖车费、车辆贬值等各项损失。
慈利县法院经一审后,判决由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张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026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34760元(含车辆贬值损失37684元)。宣判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支公司认为,根据其与被告黄某签订的保险单中的有关内容,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因此,被上诉人张旭杰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车辆贬值损失37 684元不应由其赔偿。
张家界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主张的维修费、租车费有评估鉴定结论和相关的票据予以证实,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两被告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因此予以确认,对原告张某主张车辆因该起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考虑到汽车的特殊性,事故致使该车车前、后杠、车轮、安全气囊、水箱、冷凝器、减震器、半轴、承轴等受到严重损害,即使修复后的汽车能够正常使用,也很难恢复到原来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要求。加之,该车系新车,至该事故发生时仅使用10天时间,使得该车在市场交易中的评价会明显降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同样属于损害事实的范畴,侵权人应予赔偿。根据本案保险合同的约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该部分损失应由被上诉人黄俊雅进行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该案审判长汪坚介绍,本案中张某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新购车辆,因此车辆价值贬值的幅度比较大,且其提交了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报告,该评估结论是在对车辆信息及碰撞情况进行了解以及进行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后出具,较为科学和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