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程项目签合同 诈骗保证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1-13 15:42:04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刘华 向进
华声在线张家界站1月13日讯(通讯员 刘华 向进)虚构虚假工程承包项目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后,以需要预先支付保证金为由,骗取工程保证金后携款潜逃。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对实施合同诈骗的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李某谎称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某地要修建12栋别墅,需要施工队伍。在没有得到业主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李某伪造了一份修建12栋别墅的《工程承包合同书》,以发包方的身份与卓某、罗某签订12栋别墅工程承包合同,并以需要预先支付保证金为由,收受卓、罗二人工程保证金20万元。因无法如期开工而致实情败露后,李某携款逃离了张家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建筑工程承包方在签合同前,应仔细审核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等信息,查明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时,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书面合同、法人签字、银行账户等未经核实的信息就与其签合同,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