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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中院:圆满执结一上访老案
发布时间:2015-12-24 23:16:59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覃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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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握手言和


华声在线张家界站12月24日讯(通讯员 覃玉奇)12月23日傍晚,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会议室里灯火通明,在执行人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喀则市世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日喀则公司一次性给张家界市经投公司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800万元。这起长达四年之久的上访老案老访终于尘埃落定,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股权转让起纠纷


2003年10月16日,张家界市经投公司、吉首大学、张家界市经委共同出资成立了张家界市长康制药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8日,经张家界市国资委同意,张家界市经投公司、吉首大学、张家界市经委与珠海威尔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日喀则市世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股权转让价为573万元;2、原长康公司借张家界市经投公司1630万元借款,由受让后的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年内还清,第一年底前还430万元,余款每年底前还330万元,未还清余款每季度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付息,长康公司不能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未履行部分由威尔公司偿还。转让协议生效后,威尔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73万元,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4月20日,长康公司向张家界市经投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下欠1330万元一直不予偿还。2011年12月5日,张家界市经投公司起诉长康公司、威尔公司等,要求偿还借款1330万元及利息。


三级法院定纷争


2012年9月12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长康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张家界市经投公司借款本金1330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威尔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长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10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康公司、威尔公司对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5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维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的再审终审判决。


拒不履行被处罚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长康公司、威尔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永定区人民法院经执行调查,未发现长康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威尔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流通A股,执行人员当即冻结了其中的300万股。股票被冻结后,两被执行人长康公司、威尔公司仍然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以裁判不公、股权转让价过高等为由先后向张家界市委市政府、湖南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省高院等部门上访。湖南省高院经再审复查,认为张家界市、区两级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维持了原判。同时,省高院执行局又派人前来张家界具体督办该案,并明确要求张家界市、区两级法院执行局多做执行和解工作,以期化解矛盾。2014年9月23日,在省、市、区三级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威尔公司(后更名为“日喀则公司”)与张家界市经投公司达成第一份执行和解协议:1、威尔公司在2014年10月15日前付本金700万元,在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余下的本金630万元;2、利息问题,在威尔公司付清第一笔700万元后,由威尔公司与永定法院、经投公司共同给市政府汇报利息减免问题,是否减免须待本金全部到位后确定;3、威尔公司付清第一笔后,永定法院解除对应市值的股票冻结。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日喀则公司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分三期履行了本金1330万元,但拒绝履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10月22日,永定区法院裁定解除了对日喀则公司100万流通A股的冻结,并继续冻结余下的200万股。日喀则公司要求张家界市经投公司减免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家界市经投公司认为利息属于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公司无权减免。同时,申请法院继续执行。


2015年6月23日,张家界市经投公司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同年6月24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提级执行,并将被执行人日喀则市公司、张家界长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相关负责人限制高消费。同年9月25日,执行员召集日喀则公司与张家界市经投公司就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进行协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日喀则公司仍然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月30日,张家界中院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完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为由对日喀则市世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款100万元。


握手言和一朝清


12月4日,执行员决定将冻结的股票变现,前往深圳、珠海,向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景山路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两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将冻结的流通A股变现。12月9日,正当执行员在其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下单强制变卖股票时,被执行人日喀则公司给执行干警打来电话,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要求暂停变卖股票。


12月23日,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张家界市经投公司与日喀则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生效判决,双方共同确认本金1330万元的利息为528.4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71.6万元,共计800万元,并于当天履行完毕。法院鉴于日喀则公司认识到错误,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决定减免一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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