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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法院妥善调处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5-06-15 16:38:52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刘际忠 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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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张家界站6月15日讯(通讯员 刘际忠 陶涛)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为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张家界某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2月取得7303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慈利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慈国用(2004)第672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批用途为综合用地。该公司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至2009年12月期间,未及时缴纳应缴纳的出让金165.2万元,且对该宗土地未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县人民政府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土地违法行为,对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收回。为此,依法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收回张家界某农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7303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并发布了公告。本案被告卓某房屋就位于上述征地范围内。


2010年12月21日,慈利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卓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载明被拆迁人房屋、宅基地基本情况为房屋所有权人是卓某,房屋主体结构为砖混一类,层数为二层,砖木二类面积为21.3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220.87平方米;土地使用证慈国有(97)字第1658号载明,土地使用者是卓某,面积为97.0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房屋部分、生产生活设施等补偿金额为225154.76元,约定卓某于2011年2月20日前腾房交地。同年2月16日,卓某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费199204.7元,后因多种原因,未依约迁出房屋。县土地储备中心遂于2015年5月11日向县法院起诉,提出要求被告卓某腾房交地的诉讼请求。双方由于安置宅基地通道等问题没能达成一致,被告家人采取到法院下跪、在网上发贴等闹访方式,进一步激发了双方矛盾,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为使该案得到妥善处理,做到案结事了,县法院民四庭的承办法官多次到安置宅基地现场查看,耐心倾听双方意见,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释明,并邀请县人大有关领导及被告卓某所在村的村干部参与调解,集思广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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