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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一元起纠纷 领刑四年赔四万
发布时间:2015-04-12 22:37:46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柴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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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张家界站4月12日讯(通讯员 柴澧峰)撒一时之气,逞一刻之强,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近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被告人朱某与受害人卢某系同村同组的邻居,受害人卢某开一家小北货店,被告人朱某经常到卢某的商店赊购货物,事后有钱时再一并偿还。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朱某到卢某商店偿还欠账时,因欠款数目相差一元钱,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朱某扬言要砍死卢某,随即从家里拿来柴刀和斧头,用柴刀将被害人卢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受害人卢某为重伤二级。


慈利县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卢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朱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朱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卢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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