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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法院对一缓刑人员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17-07-18 17:08:37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向进 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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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7月18日讯(通讯员 向进 陶涛)近日,永定区缓刑人员田某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永定区司法局建议撤销缓刑,永定区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田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23岁的田某,系张家界永定区人,2014年因交通肇事罪被永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是,田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多次手机定位不畅,也不理会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督促,未经请假擅自离开辖区至广东打工,更因吸食毒品2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永定区司法局认为,田某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建议永定法院撤销田某的缓刑。


永定区法院审查认为,田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吸食毒品,其行为严重违法,遂裁定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提醒: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履行报到、报告等法定义务。如果没有违反缓刑考察制度,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违反缓刑考察制度,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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