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区法院:逾期提交证据 当事人被罚款一万元
发布时间:2017-03-30 16:55:46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向进 王飞
华声在线3月30日讯(通讯员 向进 王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原件,此类情况当事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会不会受到司法处罚?
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逾期提交证据原件的行为首次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龚某某罚款10000元。
永定区法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刘某、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龚某某只提供《还款协议》复印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导致被告对《还款协议》复印件拒不质证。虽然庭审结束后龚某某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原件,但也致使案件无法如期宣判。
法官讲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对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规定,对于“逾期举证”应该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未逾期举证。如果当事人并非因客观原因而是由于主观过错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则应根据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即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法院不应对该证据予以采纳,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法院应当采纳,但要对逾期举证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采纳证据但应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某逾期提交证据存在重大过失,但由于证据原件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属于应当采纳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采纳证据。鉴于原告龚某某的行为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审结,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故作出罚款10000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