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案件获得改判
发布时间:2017-03-24 13:54:26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田宏竹
华声在线3月24日讯(通讯员 田宏竹)近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的王某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一案由原判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十一年有期徒刑。
1997年12月,屈某某承包的工地与龚某某承包的工地相邻,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后双方分别邀集多人持械斗殴,屈某某邀集的王某等一伙人持刀将龚某某等一伙人砍伤。民警龙某某见状后上前制止,王某等人不听劝阻,反而上前抢夺民警龙某某的配枪,并挟持民警龙某某。期间,王某等人持刀多次砍击民警龙某某,致龙某某重伤,后王某某潜逃,于2017年5月归案。
该案于2015年7月由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依法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017年3月9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