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推进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近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公开曝光5起“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机动车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系列案
【案情简介】
根据张家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监测机构联合监督监测情况通报指出的问题,2022年3月初,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聘请专家辅助执法等方式对全市机动车尾气检验测机构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主要检查内容为检测方法、检测工况、现场操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检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通过现场检查和调取监控平台录像发现,多家机构不同程度存在检测方法不合要求、三次烟度检测数据为恒值、未使用机油温度传感器测量机油温度等违法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车辆总数共计53台。
【查处情况】
该行业多家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3月28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立案调查。5月19日,应两家机构申请,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举行听证会,并邀请全市其他机动车检测机构负责人列席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6月10日,经局案审会集体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这些机构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的查处,具有三个方面典型意义:
一是该系列案是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首次查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案件。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若不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部分尾气超标排放车辆得不到及时治理,给环境空气质量带来不良影响。因此,该案的查处对规范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业秩序、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牢固树立“谁出数据谁负责”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该系列案是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首次在举行听证时邀请同行业企业列席旁听的案件。邀请同行业企业列席旁听,创新了“谁执法谁普法”方式,法制人员通过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为申诉人答疑释惑,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也达到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是该系列案是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首次运用专家辅助执法的成功实践。此前,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机构一直是生态环境执法的薄弱环节,在张家界没有先例可循,没有经验可鉴,通过聘请专家参与辅助执法,有利于快速精准发现问题、有力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同时,执法人员也在办案过程中长见识、增才干,练就“火眼金睛”,为以后开展此类行动积累了宝贵经验。
案例二 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4日,接到12369微信匿名举报:“王家峪水厂保护区有农户在住房内养猪,严重影响了水资源。”4月25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武陵源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军地坪街道办事处、画卷路社区相关负责人一同前往现场核查,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当事人毛善初养殖大小牲猪12头,产生的废水简单收集于房前菜地的土坑中,下大雨时,粪水随雨水流入附近的王家峪溪,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经过调解,毛善初答应近期会及时退出养殖,以后不再养猪。2022年7月18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武陵源分局会同区森林公安一起前往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毛善初任在养殖,猪圈前挖有面积约6平方米、深约0.6米的土坑,土坑无任何防渗漏措施,养殖废水通过猪圈前的土坑渗漏,下雨天养殖废水通过人工沟渠排入到旁边的王家峪溪,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形成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毛善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武陵源分局于2022年7月19日对当事人毛善初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7月22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养殖问题事关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范围,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武陵源分局依法向森林公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面对面听多部门的意见,并协同各行政机关形成执法联动,提高履职整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以我局、农业农村局为主的职能部门形成行政执法合力,立行立改,及时清退非法养殖。通过此次“利剑”行动,部门联动,切实解决污染周边环境问题,有效的保护了生态环境。
案例三 环保“三同时”虚假验收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日,张家界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通报》(张突环改办发[2022]6号)指出,慈利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即通过自主验收。在接到问题线索后,2022年7月11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对破碎系统安装袋式除尘器、进出厂车辆冲洗平台未配套建设循环水池、厂区未按要求建设截排水沟及雨水沉淀池。但该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编制了慈利县高峰乡王家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为此,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在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慈利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慈利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制度是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但是,慈利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主体责任意识缺失,自身把关不严,完全依赖于第三方公司进行办理,最终导致环保“三同时”虚假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该案对警示和督促建设单位树牢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意识,依法履行环保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制度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 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4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永定分局在现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小河坎社区某加油站有4支加油枪的集气罩已损坏,油气外排,油气回收装置形同虚设。
【查处情况】
经调查举证,该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栽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规定,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永定分局于2022年8月1日向该加油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限3日内按要求更换加油枪集气罩,并处罚款二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重视环境监测预警问题,依法整治污染源。根据永定区国家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结果,今年以来,永定城区空气质量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经分析研判,污染成因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直接相关。为此,生态环境部门对加油站、印刷厂、汽修烤漆房等排放VOCs的行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配套建设并正常使用VOCs净化处理设施。二是该案查处的社会反响大,对辖区内的其它加油站起到了震慑使用,各加油站均自觉行动起来,对油气回收装置存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正常使用。三是针对行业性的环境问题,整治行动应当依法精准施策,必须抓住典型,惩戒少数,达到以点带面的整治效果。
案例五 擅自停运矿涌水治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9日,市突出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桑植县分水岭煤矿小溪矿涌水处理厂进行现场督查时发现,处理厂未正常运行。突出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桑植分局进行交办。
市生态环境局桑植分局随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2018年11月桑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称桑植县应急管理局)与张家界好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托管运营合同,合同运营主体为张家界好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桑植分公司,全权负责桑植县分水岭煤矿小溪矿涌水处理厂项目运营、维护,并受甲方监管,运营期为2018年11月1日至小溪矿井封堵工程及观察期全部完成结束。2022年4月20日因用电负荷过大,导致部分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当日向桑植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21日-22日进行了人工投药处置,无法达到效果后,以小溪煤矿矿井涌水封堵工程于4月底结束,受疫情影响在外地发货时间较长为理由,在没有得到桑植县应急管理局同意,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就擅自停运了废水处理设施。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及调查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现场进行采样,下达《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
【查处情况】
张家界好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桑植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桑植分局于7月15日向该公司拟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下一步,将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移送公安行政拘留。4月28日,该企业已完成整改,涌水处理设施恢复运行,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煤炭矿业污水排放标准。
【典型意义】
本案中张家界好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桑植分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虽有客观上的原因,但在事故发生后,企业既未取得主管部门桑植县应急管理局的同意,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应急措施进行设备抢修和维护,采取放任的态度,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案例使用法律条款恰当,使用自由裁量权准确,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了生态法律的严肃性和宽容性,从而改善提升环境质量,让企业自觉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全市逐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格局。
(一审:田育才 二审:宁奎 三审:廖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