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宋某、陈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历经一、二审后,发回重审,于今天上午经过调解结案。心情很舒畅,也很是兴奋,不由感慨万分,写一点文字以记之,供参考。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8日19时30分左右,原告王某驾驶湘G8828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长张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前往长沙,行驶至231KM+800M处时,因未及时发现前方行车道上由被告宋某驾驶的湘J75811(湘J159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而追尾碰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两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2月13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93天,花医疗费148 542.4元,出院后另花医药费41 927.79元。2014年4月15日,经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因车祸受伤构成四级伤残一处、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两处,误工期365天、护理期270天,一次性取除双侧胫腓骨内固定需医疗费8 000元左右,横结肠狭窄部分切除术需医疗费25 000元左右,中枢性尿崩和视神经萎缩需终身治疗每月约需医药费2920元左右;原告王某系非农业户口居民,湘G88285号轻型普通货车属原告王某及其丈夫刘军共同所有;湘J75811(湘J159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属被告陈某所有,被告陈某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湘J75811号车及其挂车湘J1595号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有效期均自2012年11月18日0时起至2013年11月17日24时止,其中,湘J75811号车辆及湘J1595号挂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各为122 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各为500 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宋某系被告陈某雇请的司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由被告宋某驾驶湘J75811号车辆。2014年8月1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宋某、陈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72 342.56元;2014年8月14日,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200 000元。
王某诉宋某、陈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审理,同年10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陈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间内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9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程序违法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2015年1月21日慈利县人民法院立案重审本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之后,法官主持调解,2015年5月4日该案调解结案。
法外有“知”
广博的知识是法官必备的素质,对于此案的调解,我感受到,法官首先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并对案件涉及的其他专业知识进行学习。比如本案王某的中枢性尿崩及视神经萎缩就向县人民医院神经科的医生请教,在网上查询相关知识。其次要有清晰的办案思路,如何询问原、被告,原、被告反问法官如何回答,原、被告的思维走入死胡同,法官怎么把他们引导出来,案子调解的最终结果大致在什么范围幅度内,都要有基本的判断和清晰的思路。除此,法官重要的是具备良知,对弱势群体的漠视或对富贵、权力者的崇拜是法官办案的大忌。用一颗公正的心居中裁判,当事人才会信赖法官。一个当事人不信任的法官是无法办结一个漂亮案子的。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原、被告打来的电话、发送的信息不计其数,我都及时回复,始终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时时刻刻把他的事放在心上。这样,当事人就会把法官讲的话放在心上。法官的法律水平、逻辑思维能力、口才、适当的调解技巧、亲和力决定案件能否调解成功。
沟通有“道”
原告王某认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死里逃生,身体遭受了巨大的痛苦,经济更造成很大损失,因而相对提出的赔偿金额较高。王某一直认为被告没有赔偿的诚意,拒绝接受一、二审时的调解方案。被告陈某一直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不公平、公正。被告保险公司一直认为原告漫天要价。由于几方当事人分歧很大,一度使案件陷入僵局。法官办案的过程实际上是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宣传法律的过程。法官对当事人说的每一句话应合情、合理、合法。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始终是居中裁判者。法官既要善于使用法律语言又要善于使用调解技巧。我对王某及其丈夫刘某、原告的代理律师讲:被告赔偿是积极的,也愿意在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内满足你们的合理诉求;同时对肇事车辆的车主陈某讲:原告在本案中未申请诉讼保全,从而没有造成车辆的运营损失,原告是替你着想了的。况且被告宋某系你雇请的司机,宋某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应该由雇主承担的。因《道路事故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事故责任的划分只是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对民事责任的最后划分要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侵权人作用力的大小综合认定;同时对保险公司讲:肇事车辆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官不会因为保险公司有经济实力而“杀富济贫”,为受害人争取不应该获得的经济赔偿。但保险公司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注意社会效益。鉴于原告伤情重、后期治疗费用高以及王某遭受交通事故后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保险公司能否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调解四“勤”
勤阅卷。该案系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接手后,我前后花一周时间阅卷,对王某中枢性尿崩及视神经萎缩两大症状查阅相关医学知识。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分析、规类,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并列出本案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款。通过阅卷发现,本案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一审及二审时均要求对王某中枢性尿崩及视神经萎缩需终身治疗的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一、二审均未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重审时,我及时采纳保险公司申请专家出庭作证的建议,同时,书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及时解决了被告保险公司在一、二审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问题。
勤咨询。对王某病情涉及的医学知识多向医生、专家询问,对中枢性尿崩及视神经萎缩两大症状有了充分的了解。多次向鉴定人员咨询王某的这两大症状为什么需要后续治疗?后续治疗应该使用那些药物以及后续治疗费的计算依据。多次向交警部门咨询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尽可能还原交通事故的现状。
勤沟通。开庭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开庭后多次询问当事人对本案的最终处理意见,以求找到本案调解的切入点。
勤汇报。案件开庭后,及时向庭长、分管副院长汇报案件进展情况,集思广益,发挥众人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