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3月17日讯(株洲日报记者 胡文洁 实习生 张一璨)“本人已将德馨华厦的地下车位全部购买。凡未购车位者从2015年3月22日起不得将车停在地下车库……”近日,一则通知贴到荷塘区德馨华厦小区 多个显眼位置。
一些业主认为:如此“市场行为”,会否导致小区业主的车没处停,车位最终被非小区业主买下?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车位买主为开发商原股东
“开发商说确实是卖给一个人了。”3月16日上午,小区物管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熊开远介绍,德馨华厦小区共有180余户住户,小区有地下车位50个左右。
熊开远告诉记者,买车位的是小区开发商的原股东刘先生,“通知是他自己贴的。”
记者电话联系上刘先生。他告诉记者,自己确实从开发商处购买了所有地下停车位,并表示:买下车位后的处置问题是个人行为;3月22日之后,未卖出的部分车位,他将有其他用途。
目前,刘先生所要出售的地下车位约9万元一个,与周边小区的车位售价持平。
业主:需先证明地下车位权属
对于刘先生买下车位再转手出售的行为,一些业主认为,刘先生需首先证明车位的权属。
“我们也在督促他以及开发商出具相关证明,并进行公示。”对此,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黄凌云告诉记者。他同时明确表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规划建设的停车位需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
也有业主认为,车位只售不租,不利于车位的有效利用。对此,刘先生表示,当前市场上的地下车位都是购买后使用。
律师:小区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车位只售不租,会否造成车位空置,而居民的车只能停到小区外马路上?采访中,一些业主有此担心。
对此,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灿辉认为,从保护业主利益出发,小区车位不能“只售不租”。
然而目前,我省还没有禁止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相关规定。但其他省市已做相关尝试。3月13日,《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