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判得下去”,更求“解得开来”,法院化解300余万工程尾款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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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陶琛 周密 陈醉

一场官司,两家企业,300余万元款项拉锯,近四年对峙……

近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让这起横跨四年的纠纷画上圆满句号,避免了企业陷入争执拉锯,耽误了发展时机。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送赠感谢锦旗至法院。

拉锯四年:600万与总价包干的“罗生门”

时间回溯到2020年9月。张家界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前者承建项目两栋楼宇地下室土建、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

同年9月施工队伍进场,2021年12月工程竣工,2022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本应是结算收款的起点,却成了双方拉锯的开端。

建筑公司认为,施工期间产生多项合同外增量工程,叠加建材价格波动,尚有600余万元工程款未结清。

置业公司则坚持,案涉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模式,合同价款已包含税费、质保金、检测费等全部费用;施工方未能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导致财务对账迟迟无法推进。

承包范围怎么界定?实际工程量如何核算?新增工程该不该计价?材料调价依据是否成立?违约责任如何划分?

一连串专业难题叠加,双方对立情绪持续走高。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双上诉。

穿透审理:从卷宗里走出来,到现场去

“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无论哪一方败诉,极有可能引发再审、执行异议等后续纠纷。”承办法官傅辉雪说。

建工案件的专业壁垒与漫长诉讼周期,足以让一家施工企业回款受阻、让一家开发企业资金承压,最终“官司久拖、两败俱伤”。

于是,审判团队选择了一条更艰难的路:不满足于“判得下去”,而是追求“解得开来”。

案涉项目内,当事人就工程价款增项的缘由进行说明。

厚厚的卷宗、繁杂的施工图纸、签证单据,再加上一审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摆在审判团队面前。

“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不能直接等同于案件事实。建工案件很多争议,藏在施工现场,藏在行业惯例之中。”

审判团队开启研学攻坚:系统学习工程造价、施工规范等专业知识,检索省内同类疑难案例;多次对接鉴定机构,邀请行业专家对争议项答疑;奔赴项目现场实地踏勘,对照图纸逐项核对施工点位;走进建材市场走访调研,比对主材真实采购成本,逐条核查鉴定意见中的争议条目。

一番抽丝剥茧,缠绕四年的纠纷终于厘清核心病灶:87万元的争议差值成为双方对峙的关键。

置业公司主张,案涉叠合板归属装配式建筑范畴,已纳入合同固定总价,19万余元款项不得重复计价,且13万余元未到期质保金应予扣除;施工企业则依据鉴定结论,主张在一审基础上增计55万余元工程款。柔性斡旋:

从“非赢即输”到“各退一步”

判决易,和解难。

一纸判决可以结案,却难以消解企业多年的对立心结,更无法规避后续次生纠纷。

一边是中小施工企业亟需回款续命、盘活经营;一边是房企面临阶段性资金周转压力。两家企业没有绝对的对错,只有行业发展中的现实困境。

庭审现场,审判长向双方宣读本案争议焦点。

庭审结束后,傅辉雪趁热打铁,随即展开调解,为两家企业细细算清“三笔账”:

法律账——向施工企业阐明总价包干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明确完整结算资料在工程款主张中的核心举证价值;

经济账——向置业公司厘清增量工程的法定付款义务,客观正视施工期间建材涨价、成本上涨的市场现实;

经营账——引导双方跳出“非赢即输”的对抗博弈,把精力从官司拉锯转向企业经营。

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涉及的卷宗材料进行确认。

在法官的居中斡旋下,双方主动调整预期诉求:建筑企业同意放弃部分利息主张,将诉求调整至320万元;置业公司也主动让步,将给付金额提升至315万元。

僵持多年的争议,仅剩5万元的微小差额。

面对最后分歧,审判团队将协商重心转向付款节奏、履约保障、后续配合等务实细节。几番背靠背沟通、面对面会商后,对峙近四年的两家企业最终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置业公司同意向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315万元,分两期履行。为确保按时履行,双方还约定若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时支付,则某置业公司另向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目前,置业公司已先行支付100万元工程款,剩余款项按协议约定分期履约。

一场横跨四年的款项拉锯,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相关链接:

宁芬芳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甘堰土家族乡长岭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慈利县芬芳种养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

本案法官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没有局限于一纸裁判,充分兼顾施工企业回款需要和开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客观现状,立足法理开展居中调解,促成僵持多年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落实分期履行方案,真正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该案充分展现法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司法担当,有效减少司法程序对企业经营的冲击,是以司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秀实践。

责编:向韬

一审:向韬

二审:田育才

三审:宁奎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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