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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发布时间:2015-04-12 22:39:47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李钰 熊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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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网吧起冲突,防卫过当致命案

华声在线张家界站4月12日讯(通讯员 李钰 熊淋)近日,慈利县法院少审庭对一起未成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2014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未成年)与朋友一起到网吧上网,与此同时,被告人曾某、代某、吴某及其女友亦在该网吧上网。后因彭某的朋友在玩游戏时游戏角色被杀,便自言自语说了几句牢骚话,吴某听见后,认为彭某看他们几人不顺眼,且对他们指指点点的行为心中不服,便以送其女友回租房为由将曾、代二人叫出网吧。三人开车将吴某女友送到租房,吴某提议去找谭某(被害人),便开车来到谭某当晚住宿的宾馆,将在网吧有人看他们不顺眼的事情告知了谭某。当日3时许,他们四人返回网吧,吴某以彭某的朋友用手指了曾某为由将彭某朋友的头部打一拳,彭某见状欲起身询问原因,吴某又将彭某的腹部踢了一脚,吴某同行另三人遂上前对彭某实施殴打。在此过程中,彭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进行反击,将代某的腰部、曾某的背部、谭某的颈部、胸部及腹部等多处刺伤;谭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几人在互殴中受伤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在遭受谭某等人的拳打脚踢时,为了免受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制止不法侵害,属正当防卫,但彭某的防卫行为,构成一人死亡的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赔偿经济损失30376.41元。


【法官说法】


结合庭审查明的被告人彭某的成长轨迹,剖析被告人彭某走上了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是:一、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因父母方面的原因,彭某自幼未得到父亲和母亲的关爱,出生后便一直随外祖母共同生活,且外祖母文化素质低,教育能力有限,导致彭某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心理。二、被告人彭某年龄小,接受教育时间短,辨别是非能力有限,心智尚未发育成熟便过早地流入社会,在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时,防御能力差。三、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学校未加强对该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律常识教育。


【法官妈妈寄语】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妈妈既为你不幸的家庭感到同情,也为你的艰辛的成长感到心酸。更为你所犯的罪行感到惋惜。首先,你未满十八岁,不能进网吧,但你进了;其次,当你面对拳脚挑衅时只能以拳脚或就近采用板凳予以自我保护和还击,但你带了刀具并使用刀具就明显过度了,使你本属自卫的行为改变了性质;再次,打斗发生后你应寻求其他人帮助或报警并抢救伤者等候处理,但你完事后就逃跑,失去了对你的行为最后补救的机会。以上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你冷静面对,正确处理,相信你就不会落到今天的地步。以上问题,不能完全归咎于你的家庭、亲情和教育的缺憾吧。


年轻不是冲动的代名词,但你的年轻冲动严重伤害了别人的生命和家庭,所以你也要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虽然你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为你的冲动买了单,但教训就是财富,惩戒就是救赎。只要你吸取教训从头再来,你仍然拥有年轻的年龄,健康的身体,良好的智慧,相信你一定会有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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