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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第一起“拒执罪”案件 在永定区法院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8-07-10 17:38:19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频道  作者:向进 王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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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声在线张家界频道6月25日讯(向进 王红英)6月25日下午,张家界市法院系统审理宣判的第一件“拒执罪”案件,在永定区人民法院,以及1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彭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被告人彭某与其前夫汤春某向原告汤智某共同向借款10万元,同年5月、8月,二人又分别向汤智某借款5万元、10万元,此三笔借款双方均口头约定3%的月利息。2017年3月,汤智某向永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汤春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院于2017年5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彭某、汤春某共同偿还原告汤智某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45万元。判决生效后,永定区法院于2017年7月向彭某、汤春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二人均未申报财产。但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第二天,彭某就将其存在中国银行的7.5万元取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为此,2018年2月9日,永定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彭某移送至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立案侦查,2月12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依法对彭某进行刑事拘留。6月19日,永定区检察院向永定区法院提起诉讼,6月25日,永定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永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公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将涉案钱款7.5万元退缴,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作出上诉判决。

  据了解,自今年3月26日开展“决胜执行难战役”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永定区法院坚决贯彻落实省、市法院法院工作会议、执行工作会议和永定区“决胜执行难战役”动员会议精神,按照“两个90%、一个100%”目标,对照“四个基本”要求和第三方评估体系标准,不断强化执行力量,不断落实工作责任,不断创新工作手段,不断做好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已对31名拒不执行、谎报隐匿财产、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向公安移送拒执罪案件9件,对3名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下一步,永定区人民法院继续扫除“老赖”的生存土壤,从重从快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消极执行、阻碍执行等行为,坚决打赢“决胜执行难战役”这场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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