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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交警“百日会战”期间,开展“随手拍”有奖举报活动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25 15:07:48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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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奖励办法


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有关线索和拍摄交通违法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奖金数额,奖金一般为100元至500元。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实施重复奖励;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和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湖南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逐项实施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奖励标准


1、饮酒、醉酒,驾驶假牌假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500元;


2、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400元;


3、服用管制药品驾车,无牌无证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4、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奖励300元;


5、连续驾驶营运客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奖励300元;


6、非客运车辆载人的,奖励200元;


7、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


(三)举报流程


1、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标明真实身份,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办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因交通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当事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持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渠道畅通,方便公民查询举报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等相关事宜;对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应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的,应当书面回复。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后,要对举报事项认真记录并妥善处理。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填写《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及奖励审批表》,并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4、122接警服务台或沿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民警报告,或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做好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指派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或根据车辆运行线路和时间等信息,综合分析,通报相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作战,及时查处。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建立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的管理制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举报核实后30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通过银行、邮政汇款等方式,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7、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匿名举报的;


(2)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3)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4)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5)举报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8、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驶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处理。


9、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举报采取资源的原则,严禁举报人采用危险方法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三种方式参与“随手拍”有奖举报活动:


QQ邮箱:2898018917@qq


微博:张家界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投诉有奖电话:0744—8380606    0744—823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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