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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致一死一伤,机动车车主未尽保管义务担责
发布时间:2017-02-04 10:48:05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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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2月4日讯(通讯员 郑伟)近日,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对2015年5月发生在武陵源区境内由未成年人毛某驾驶唐某所属摩托车致一死一伤案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损失11万元,唐某和肇事驾驶员毛某及法定代表人各赔偿死者家属95241.6元,同时,摩托车主唐某赔偿肇事驾驶员毛某各项损失105201.2元。


唐某为出行方便购置摩托车一辆并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2015年5月15日,其儿子(未成年)将该摩托车骑至武陵源,被其同学毛某(未成年)借用,当日20时许,该摩托车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路往喻家嘴方向路段,撞倒一名路人至其死亡,驾驶员毛某重伤。


案件发生后,先后引发两起民事诉讼,一是死者家属诉摩托车所有人唐某、肇事驾驶员毛某(未成年)及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另一件是肇事驾驶员毛某诉摩托车主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起诉讼中,摩托车车主唐某共赔偿损失(含保险公司赔偿部分)310442.8元。


机动车所有人唐某什么都没做,只是买了台摩托车,被儿子骑出去,别人从其儿子手中借车发生事故,为何他却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还要赔偿肇事者的损失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嗖……”一辆摩托车飞驰而过,哎!怎么还是学生,还一车坐了几个,这样的场景经常可以遇见,特别是在学校周边和农村交通不便的地方。在此,提醒各位机动车车主注意用车安全,看管好自己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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