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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判刑不知悔改 再次抢劫被判死刑 张家界市法院判处一抢劫罪犯死刑
发布时间:2017-01-03 13:01:46  来源:华声在线张家界站  作者:陶涛 谭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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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1月3日讯(通讯员 陶涛 谭晓琼)“我确实罪有应得,愧对父母,最对不起的还是被我抢劫的那些受害者,我服从判决,不上诉。”当吴某第三次站在法院被告人席上留下悔恨的泪水时,一切都已太晚。


吴某,男,1971年3月7日出生,家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某村。因犯抢劫罪,2002年6月2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1月27日减刑释放后,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5年1月29日减刑释放后,不仅没有悔改,而且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2015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吴某在张家界市城区后某居委会一小巷内,将被害人代某(女)按倒在地,致使代某受轻微伤,抢走其身上的黄金戒指、铂金项链等财务。同年6月14日凌晨5时许,吴某在市区某办事处一医院旁边的加油站前,看见被害人欧某(女)和刘某(女)经过,便尾随二人,欧某和刘某发现吴某尾随,加快行走步伐,吴某遂从路边捡了一根杉木棒朝她们赶去,二位女士感觉到危险,跑到了有灯光的人家家门口敲门求救,此时,吴某不仅未收手,还变本加厉,冲上去用杉木棒朝欧某头部猛击一棒,将欧某打倒在地,刘某即大声呼救,吴某见刘某呼救怕人看见,将欧某的手提包(内有现金、手机等)抢走后,逃离现场。后欧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其曾两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第二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到五个月的时间内,又先后两次抢劫作案,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系累犯,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官说法,“多行不义必自毙”,法律是公平的,吴某曾因犯抢劫罪两次锒铛入狱,受到法律的处罚,因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被依法减刑且提前释放,法律对其改过自新给予了鼓励和机会,如果吴某能够吸取前两次犯罪的教训,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危害了他人,也祸害了自己,并真心悔罪改正,不再犯罪作案,一条年轻的生命就不会因此而凋零,他也就不会第三次站在被告人席上,面临着法律的严惩。遗憾的是,吴某不仅没有珍惜法律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变本加厉,继续抢劫作案,犯下了更为严重的罪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每个人在自己的一生中都可能会犯错,但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将其改正,才不会走入歧途。


目前,本案一审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吴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张家界市法院将依法报请上级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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